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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股價交易異常波動情況
東華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連續二個交易日內(2017年5月26日、2017年5月31日)收盤價格漲幅偏離值累計達到 20.22%,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本公司股票交易屬於異常波動的情況。
二、本公司關註、核實情況
根據相關規定要求,本公司進行瞭必要的核實,現對有關核實情況說明如下:
1、本公司於 2017年5月26日披露瞭《關於與甕安東華星景生態
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甕安縣草塘“十二塘”景觀工程(一期)項目EPC
(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公告》。該 EPC項目建設工期預計
約為19個月,合同金額為87449.17成立公司萬元人民幣(暫估價),屬於重大
日常生產經營合同。
2、本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補充之處;
3、本公司未發現近期公共媒體報道瞭可能企業社申請或已經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未公開重大信息。
近日,本公司互動平臺上關於可燃冰、中海油天然氣項目的投資者提問可能對股價產生瞭影響,現具體說明如下:
(1)關於可燃冰的投資者提問
5月19日、20日,有投資者通過互動平臺提出關於本公司是否有
可燃冰概念等問題。5月22日,本公司對此問題進行瞭回復,即“本公
司關註到,2017年5月我國首次海域可燃冰試采成功,並計劃於2030
年實現商業化開采利用。可燃冰又稱天然氣水合物,其中甲烷含量占80%~99.9%,其組分與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相近。應該說,可燃冰的開采屬於化工行業上遊的業務范疇,可燃冰的加工和利用與本公司業務領域相關”。
對此,本公司認為,由於在溫度和壓力改變時1立創業開公司方米可燃冰將轉
化為164立方米的天然氣和0.8立方米的水,因此,可燃冰無論作為燃
料,還是化工行業的原材料,其運輸和利用均關系到天然氣液化(即LNG)
等環節。本公司在LNG等業務上具有豐富的工程業績,聯合研發的撬裝
LNG裝置也正在進行市場化推廣。但國傢預測可燃冰於2030年實現商業
應用,當前隻是一個概念,談其實際應用為時尚早。因此該業務相關性在近期內對本公司主營業務應不構成影響。
(2)關於中海油煤制氣項目的投資者提問
5月22、23、25、26日,有投資者通過互動平臺相繼提問本公司與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簽訂的《中國海油鄂爾多斯40億標方/年煤制天然
氣項目設計服務合同》的履行以及雄安蒙西管道項目等情況。26日,本
公司對此問題進行瞭回復,即“該項目合同簽訂於2015年5月,詳見
本公司發佈於2015年5月19日《證券時報》、巨潮資訊網上的《關於
與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簽訂中國海油鄂爾多斯40億標方/年煤制天然氣
項目設計服務合同的公告》(東華科技 2015-019號),本公司已配合項
目業主開展瞭項目的前期工作和總體設計的部分工作,並收取瞭相應的服務費用。該項目尚待業主推進。”
對此,本公司認為,本次參與並完成中國海油鄂爾多斯煤制天然氣項目的前期工作和部分總體設計工作時,國傢尚未提出雄安新區的建設規劃。該項目後續進展情況尚待業主推進。
4、本公司目前經營情況正常,內外部經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5、經向本公司管理層、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詢問,不存在關於本公司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或處於籌劃階段的重大事項;
6、本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未買賣本公司股票;
7、本公司不存在違反公平信息披露規定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說明
本公司董事會確認,本公司目前沒有任何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應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或與該事項有關的籌劃、商談、意向、協議等;董事會也未獲悉本公司有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應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本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補充之處。
四、必要的風險提示
1、本公司經過自查不存在違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本公司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證券時報》、巨潮資訊網
(www.cninfo.com.cn)為公司選定的信息披露媒體,本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本公司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東華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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